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俎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62********,汉族,小学肄业,住许昌市东城区***街道办事处*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3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俎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俎某在许昌市东城区**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自家菜地中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1014株。 经鉴定,其种植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俎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