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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抢夺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男,1998年11月14日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81114297X5325221998********,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草坝镇十七村蒙某市**镇**村。2014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1月10日假释出狱。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3日17时30分,侯某驾车带着侯某甲(另案处理)、“小某某”(在逃)来到蒙某市锦华路兴隆农贸市场附近。“小某某”与侯某甲下车后,“小某某”确定目标并指挥侯某甲伺机进行抢夺。后侯某甲抢走在农贸市场旁边万来祥药店门口李某某的一部的价值2910元的华为P20手机。侯某甲得手后迅速逃走,侯某、“小某某”乘车与其汇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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