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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中检刑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晋中市榆次区**乡**村,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7日本院对侯某甲以故意伤害罪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侯某甲撤回起诉,同年9月29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对侯某甲撤回起诉。

晋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常某甲的姐姐常某乙与受害人赵某某有经济纠纷,常某甲多次催促赵某某还钱未果后怀恨在心。2008年4月的一天,常某甲在寿阳碰到赵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并警告赶紧还钱。为催债常某甲决定教训赵某某,便通过被不起诉人侯某甲联系侯某乙等人,事先对赵某某的居所和本人进行了指认。2008年5月3日晚,侯某乙在常某甲的指使下,在榆次区**小区内伙同李某某(已死亡)、尚某某(已死亡)、小龙(身份不明)等人将被害人赵某某殴打致伤。后经晋中市公安局科技处鉴定,赵某某胸部损伤导致血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已构成重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认定侯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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