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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甲妨害公务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5********,汉族,大学文化,齐齐哈尔市第**中学教师,中共党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际3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28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7时许,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正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醉酒的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带到派出所一楼大厅,侯某甲对民警进行辱骂。被不起诉人侯某丙、侯某乙接到电话后到达派出所,侯某甲无故对民警王某某进行殴打,侯某乙抢夺辅警张某某正在录像的手机并撕扯、推搡张某某;当民警制止侯某乙时,侯某丙上前撕扯民警,妨害民警正常执行公务,造成王某某面部、胸部、背部等多处受伤;张某某双上肢、右下肢受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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