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部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3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丹,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为防止鸟类破坏其种植的农作物,在龙口市**镇**村其承包的葡萄地和樱桃地内,架设约190米的防护网围捕了多种鸟类。2020年6月29日,龙口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民警依法扣押侯某某架设的网具中留存的野生鸟类尸体48具。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48只鸟类尸体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的25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物种的1只,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物种的1只。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电话传唤到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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