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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系农民,住磐石市**小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制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13年在磐石市**商场附近路边摊位以300元的价格购买手串一串,后经国家林业局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该手串为12颗珠粒均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加工制成,净重量85.0克。

本院认为,某某上述行为,没有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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