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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汉族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77********,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侯某某经营位于阿克苏市**路**小区**号楼**号门面房的“**有限公司”,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范围是宠物狗、宠物猫、狗粮等其他宠物用品。2020年7月14日,侯某某向乌鲁木齐**宠物市场的康某某以60元一对的价格购买了50只绿牡丹鹦鹉,并于次日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收货。侯某某在绿牡丹鹦鹉到店后还未进行出售即被阿克苏市公安查获。2020年7月23日阿克苏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侯某某收购的野生动物名称、种类、级别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动物为费氏牡丹鹦鹉,属于鹦形目,鹦形目所有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Ⅱ。

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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