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68********,汉族,高中文化,襄阳**学院**处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襄城区**路**小区**,因涉嫌私藏枪支、弹药罪,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旭阳,刘坤,湖北先凯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军区后勤部第二企业局河北省蔚县**煤矿服役,无持枪资格。**煤矿为防范财物安全,购入双管猎枪一支、子弹若干,存放于财务室。1998年,侯某某服役单位被裁撤,管理混乱,无人处理涉案枪支,时任财务室出纳的侯某某,遂将装有枪支的铁皮柜搬回家中存放。2000年,侯某某将带回家中的十余发子弹丢弃至汉江。2019年4月,侯某某主动将枪支分解后丢弃至汉江。同月,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发现侯某某持有枪支线索,于2019年5月11日对侯某某进行传唤,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于同年5月13日,个人出资聘请专业打捞队将涉案拆毁的枪支部件打捞出水。

经湖北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2.短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侯某某打捞枪支的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行为,因其在案发前主动拆毁丢弃涉案枪支,主动消除违法状态,案发后积极打捞定罪物证,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