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侯某某明知其妻子王某某销售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保健食品,仍帮助王某某向外部分销售。2020年5月7日,丰县公安局民警从王某某经营的店内查获“金伟哥”等保健食品共31盒。经鉴定,被查获的保健食品内均检测出“西地那非”。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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