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5日,怀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转递云南保山警方线索至我局。有一藏有毒品的包裹,通过天天快递从云南省邮寄到怀化市溆浦县低庄镇。随后溆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核查。2019年12月6日8时许。溆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联合低庄派出所民警在溆浦县低庄镇天天快递代收点布置相关蹲点抓捕工作,当日16时许,摩的司机谢某某骑摩托车至低庄镇天天快递代收点正准备取单号为TT880068446****的天天快递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谢某某在祖师殿镇跑摩的街道时,接到1378909****手机号码的电话,对方答应支付30元车费,叫其帮忙到天天快递取该快递包裹。经谢某某辨认叫其去取快递包裹的1378909****号码,持机者为侯某某。在翟某某的见证下,民警在溆浦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将单号为TT880068446****的天天快递包裹进行拆封,包裹内发现毒品疑似物八包,经称重,查获的八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3038.83克。2019年12月17日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八包毒品疑似物取样的检材中有五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367.25克)。2019年12月7日14时许。侯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承认自己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经侦查:1、2019年11月29日21时46分57秒,2019年11月30日0时24分26秒1378909****的号码在电子串号为866432031119****的手机上拨打过07391****号码,该电子串号与侯某某使用的1313525****号码的黑色华为手机电子串号一致,侯某某本人供述,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金色OPPO手机一直是其本人在使用,且侯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乘坐G6417高铁去过邵东。2、2019年12月5日10时左右,祖师殿镇申通、百世汇通代办点老板娘刘某某两次接到1378909****号码拨打的电话,询问其快递店面具体地址,随后约两分钟,侯某某来到该店取走一件单号为7761000533****的申通快递包裹,该包裹的收件人电话为1378909****。3、经检索侯某某案发前活动轨迹,发现其于2019年11月18日去过云南省昆明市、德宏州等地,其使用的1536758****、1313525****号码通话地址显示在云南省德宏州,且单号为tt880068446****的天天快递寄件地为德宏州芒市,因此可见。侯某某在案发时间段系1378909****号码的实际持有者,用1378709****手机号与摩的司机谢某某联系,并让其取货的人就是侯某某本人,且侯某某在案发前去过寄件地云南省德宏州活动。以上证据证实侯某某有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且侯某某不认罪不认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侯某某是邮寄毒品的人或者明知他人邮寄毒品而帮助接受、指使他人接收毒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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