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三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办事处**路**园。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湖南某某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侯某某、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本院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湖南某某精细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副总经理侯某某、经营部部长蒋某某的决定和同意下,由员工吴某某具体负责,将某某公司的加工贸易手册以每吨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提供给同案人谢某某、李某某、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助该三人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锑锭出境。经查,同案人谢某某等人通过某某公司,以上述方式共计走私出口锑锭13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7.9701万元。
侯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某某公司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9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由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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