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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5263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得知他人有一辆二手北京吉普牌切诺基越野车出售,侯某某遂拍摄该车视频并用“快手”软件发布出售该车的广告,被害人樊某某看到广告后与侯某某通过微信商议以11000元的价格成交。11月14日,樊某某通过微信向侯磊转账5000元定金,11月16日,樊某某又要求侯某某将该车改装成四驱,侯某某再次索取樊某某4000元改装费。侯某某收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并以车辆配件未到等理由推脱,后将樊某某微信加入黑名单

案发后,侯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樊某某9500元,取得了樊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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