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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冒充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建材厂和**砖厂负责人,以与海某某签订砖厂劳动合同需要缴纳定金为由,分别于2017年10月10日、10月21日骗取海某某共计16000元。

2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知道寇某某承包的位于兰州市**县**镇**砖厂需要工人后,其以工人需要提前预付工资为由,于2018年3月31日骗取寇某某16000元。

    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不起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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