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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5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青岛**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作为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与王某某共谋后,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涉案金额96.5万余元,数额较大。

侯某某作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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