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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4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9月20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于2019年8月7、10月17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窜至抚顺市望花区北镇街***小区正门被害人王某某的福田牌货车旁(车牌号辽AHl**B),趁人不备将随身携带的高效氯氟氰菊酯投入货箱内,随后逃离。导致被害人王某某货箱内购买的活鱼全部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毒鱼中含有高效氯氟氰菊酯成份。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活鱼于2019年3月17日的损失价格共为人民币1723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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