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邢台市襄都区**家属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34分许,在邢台市襄都区开元南路与龙泉大街交叉口,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郭某某因过路礼让问题发生争执,侯某某用拳头殴打郭某某面部,致使郭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郭某某损伤系轻伤二级。2020年9月25日侯某某到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投案,并于当日与受害人郭某某达成和解,赔偿郭某某7万元,取得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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