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邢台市襄都区**家属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34分许,在邢台市襄都区开元南路与龙泉大街交叉口,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郭某某因过路礼让问题发生争执,侯某某用拳头殴打郭某某面部,致使郭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郭某某损伤系轻伤二级。2020年9月25日侯某某到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投案,并于当日与受害人郭某某达成和解,赔偿郭某某7万元,取得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