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24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深州市**村**街的家中,与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在推搡过程中,侯某某用额头将被害人王某某左脸撞伤。经鉴定,王某某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全案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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