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5********,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本案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明知其女婿张某某、女儿侯某某(二人已起诉)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仍转移张某某、侯某某位于兰山区****家中涉案资产,将放有225万元现金的银灰色拉杆箱转移至兰山区**镇**寨其姐夫杨某某家中藏匿。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误导侦查方向,掩饰、隐藏张某某、侯某某犯罪所得。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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