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95********,土家族,专科文化程度,张家界市中燃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住桑植县**镇**村**组**号。因无证驾驶摩托车,2018年7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4月21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桑植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于2018年6月应聘到张家界市中燃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在公司市场部主要从事业务开发工作。在公司工作期间,候某某利用公司业务员可以直接收取客户燃气开户费的便利,共挪用63名客户的燃气开户费113400元归其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中候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至同月7日,共收取永定区检察院宿舍小区的覃卫斌等11名客户的燃气开户费19800元,至2019年3月8日和3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该19800元上交公司。同时,候某某还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共收取客户地址包括永定区梯湾一巷的向某某等26名客户、燕窝塔二巷的丁德兰等12名客户、塘坝溶巷的张自政等10名客户、王家岗的邓学广等4名客户,共52名客户的燃气开户费93600元,至2020年1月5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该93600元上交公司。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候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张家界市中燃人事档案表、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收单、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燃公司2019年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账单详情截图、候某某开户未上交公司明细、收据、居民燃气入户及用气合同、候某某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以上明细、收据、中国燃气销售统计表、唐雨出具的说明、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有限公司谈话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李某甲、田某某、吴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覃某某、胡某丙、向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涉嫌挪用资金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候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全部退还挪用的资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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