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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强奸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满硐乡**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强奸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1月11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2020年3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起诉意见书认定: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系被害人李某某前男友,两人于2019年6月份分手。2016年4月,两人在谈恋爱期间曾在兰州购买房屋一套(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款共计803520元,已交首期房款203520元,剩余600000元房款办理按揭手续,房贷还款人及房屋买受人均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现在该室居住。2019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给水电卡充值完后返回九州“天源九号”小区12号楼1单元903室,准备收拾衣服离开时,被不起诉人不让其离开,采取捂嘴、掐脖子等方式对其实施了强奸,后被被害人李某某现男友仲某某发现并报警。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或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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