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严宜东,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西充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8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8月,两人吵架分开。2020年6月,侯某某听说高某某新交了男朋友很气愤。2020年6月15日上午8时许,侯某某到高某某位于西充县晋城镇**小区的家中质问高某某是不是新交了男朋友,并对高某某进行殴打。侯某某先是对高某某扇耳光,后在其卧室内用自拍杆和高某某的苹果手机殴打高某某头部、腿部及臀部,还用厨房内的菜刀刀背拍打高某某头部,并扬言要砍死高某某现男友邓某某威胁高某某。在殴打过程中,高某某听到邓某某回到楼下停车的声音,遂叫邓某某快跑。侯某某听到后便持菜刀下楼追邓某某,走在客厅门口时又拿走了高某某的另一部苹果手机。侯某某下楼后持菜刀追逐了邓某某一段距离未果,遂将菜刀扔在地上离开现场。2020年6月16日上午,侯某某在微信上准备变卖两部苹果手机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两部苹果手机共计价值6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侯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两部苹果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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