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91********,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住吉林市丰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0时许,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满大队一中队民警金某某、辅警王某某、孙某某、姜某某在吉林市丰某某吉林大街与华山路交汇处查处无牌摩托车辆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大运无牌摩托车,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工作,强行驾驶摩托车闯卡,致使辅警王某某右侧小腿部受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的供述:证实侯某某不配合交警工作,驾驶摩托车将交警王某某刮伤的经过。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王某某在执勤过程中,侯某某不配合工作强行闯卡致使王某某被刮伤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金某某、姜某某、孙某某证实内容同王某某。
4.书证:
(1)王某某伤情照片:证实王某某伤情。
(2)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明:证实金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孙某某的身份,王某某系丰满大队协警。
(3)谅解书:王某某对侯某某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4)车辆入场登记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依法扣留。
(5)电话查询记录:侯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6)抓捕经过:抓获归案。
(7)户籍证明:证实侯某某自然情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辨认笔录及照片:侯某某指认逃逸造成王某某受伤地点及驾车车辆信息。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获得被害民警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 系初犯、偶犯,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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