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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妨害公务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号,现住址: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2月2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1时50分许,**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队在该辖区**村出警,在出警过程中侯某某叫嚣:“警察,我寻衅滋事了,我打他了,你们拘我呀”,并导致协警张某甲执法记录仪掉落,脚踹协警张某乙。案发后,侯某某等人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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