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个体,住安达市**新城**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悦达小区的承建商是董德信、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栾某某,开发商将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房源开给建筑商侯某某结算建筑工程款。2015年1月份,侯某某用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做抵押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并让开发商为王某某开了购买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的购房财务收据。2015年6月份,侯某某又找到栾某某做王某某这3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2016年1月11日,悦达小区开发商要给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做预告登记,候申河在2015年5月份向曲某某借款120余万元,用悦达小区12号楼36门、38门做抵押,因38门是回迁房,候申河又联系不上王某某,于是候申河让开发商将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做预告登记在曲某某名下并承诺可以随时将房子抽回,还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因此房预告登记的名字和之前开的购房财务收据不一致而产生的任何后果由侯某某负责。2016年8月份,王某某想要回借给侯某某的30万元钱,但是联系不上侯某某,王某某遂找担保人栾某某要钱,栾某某让王某某把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过户给别人再次抵押借钱,从而还上欠王某某的30万元债务。2016年10月份,栾某某找到赵某某商定将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抵押给赵某某并借款35万元。2016年10月13日,栾某某带着王某某和赵某某去悦达小区售楼处将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过户给赵某某,并当场将赵某某35的万元交给王某某,从而消除栾某某担保的侯某某与王某某之间30万元的债务关系,由于侯某某当时不在场,事后栾某某和侯某某又给王某某签了一个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没有题目,内容主要是“侯某某已经收回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的房子,并抵押给赵某某,此房屋出现任何债务及法律纠纷全部由侯某某、栾某某负责。”

2018年8月份,曲某某以侯某某欠其120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调解,侯某某将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抵偿给了曲某某,曲某某申请了查封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赵某某得知此事去法院提异议,法院以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效力为由,驳回了赵某某的异议请求。 2020年1月21日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某执行异议诉讼请求,将悦达小区12号楼37门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侯某某虽然将已经预告登记给曲某某的房产又向赵某某抵押借款,但其主观上是为了偿还王某某的借款,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且该房产的所有权未确定,综上侯某某没有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