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村**社**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2月1日,张某某与侯某某签订了《委托建房施工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侯某某负责施工建设布尔陶亥苏木新镇区西片区小二楼1楼2#、3#房屋,开竣工日期为2013年-2014年,合同价款为:1500元/平方米,两间房共117.57平方米,总价款为176355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某一次性将房屋转让款176355元付与侯某某,侯某某向张某某出具收据一份。2014年6月5日侯某某与武某某签订《委托建房施工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侯某某负责施工建设布尔陶亥苏木新镇区西片区小二楼1楼4#房屋。该房屋面积为32平方米单价为170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54400元,合同签订当日武某某一次性将房屋装让款54400元付与侯某某,侯某某未向武某某出具收据。2014年8月27日侯某某再次与武某某签订《委托建房施工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侯某某负责施工建设布尔陶亥苏木新镇区西片区小二楼1楼3#房。该房屋面积为81.5平方米,单价为170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138550元,武某某实际向侯某某支付房屋转让款80000元,双方约定待房屋交工后武某某向侯某某支付剩余房屋转让款,侯某某未向武某某出具收据。经张某某和武某某辨认,张某某向侯某某购买的2#、3#房子与武某某向侯某某购买的3#、4#房系同一处的房子,只是合同内容描述不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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