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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凌晨零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5的白色吉普牌小型轿车,由本市环城南路松园地下停车场驶出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0.1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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