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20〕Z23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公司,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小区**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和同事在龙华区**街道**大厦对面路边大排档吃饭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喝了一瓶百威牌啤酒。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陕A******号牌机动车搭载杨某某从大排档旁边的停车场出发,准备去龙华街道中执大厦停车场,行驶至龙华区清泉路龙观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8.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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