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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0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因吸毒,于2011年1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2019年4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1年1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范先富,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6****号小型越野客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腊梅路鸟屋驶出,1时50分许,途经古城街道临海大道西洋村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血液里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营业执照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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