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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篱笆派出所,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48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宁B****3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大武口区丽江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丽日四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5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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