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简易/普通)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9196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农民,住该村**屯。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至肇州县丰乐镇十字街北侧二十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抽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现场查获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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