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32岁,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1425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山东省齐河县人,户籍在山东省齐河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系青岛*********楼处销售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00时52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福州北路南向北行驶至福州**路**路路口南230余米处时,被执勤民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