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6********,大学本科文化,系习某某**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某某,住习某某**街道**街**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6****号小型汽车,从习某某环北大道方向往习某某红城天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习某某环北大道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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