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71********,苗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现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云******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盐边县**乡**村往渔门镇行驶,21时许在渔门镇加油站加油后继续往惠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渔门往惠民方向岔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侯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盐边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6mg/100ml。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被民警查获时,配合民警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驾驶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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