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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山东**有限公司长沙业务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国际公司餐厅食堂饮酒后,于同日23时10,驾驶湘******小型汽车从天心区**国际出发,沿**路东往西行驶,转**路由北往南行驶,23时28分,行驶至**路**冲路口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于同日23时50分许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资料等;2、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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