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3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科技园宿舍楼**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1月7日1时许,侯某某驾驶粤BK****号牌小型汽车从龙岗区坂田来到龙岗南联与五、六个朋友一起吃宵夜,期间有饮酒,11月7日6时许,侯某某与朋友闵某某回坂田上班,侯某某驾驶粤BK****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机荷高速荷坳收费站入口前20米路段(高速公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88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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