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都**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21时36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由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五龙桥沿滨河东路往开行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滨河东路下段980米毕节烟厂后大门处时,所驾驶车辆往左逆向行驶刮擦左侧路边的由廖某某停放在此的贵FBQ7**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廖某某报警后,执勤交警对侯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值为200mg/100ml,随后将侯某某带至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6.23mg/100ml。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为机动车范畴内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侯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在夜间,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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