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川F1****轻便二轮摩托车沿108国道由罗江向德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孝黄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挡获,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现场测试结果为133.1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德阳市旌阳区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6.7mg/100ml。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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