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3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91********,满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现住海南省琼海市**路**小区**栋**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等人成立海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人才引进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业务,2019年6月17日该公司被注销。
2018年9月份,谢某某为方便子女能在海南参加高考,想把户口迁移到三亚,经人介绍得知海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到三亚的业务。2018年10月18日,谢某某到该公司购买《技能入户套餐》服务,费用50000元,签订协议后谢某某先支付人民币25000元。2018年12月份,谢某某到海口参加培训和考试,但未取得相关证书。
2019年6月份,侯某某和李某甲喝茶聊天时,侯某某称要办理一个大学毕业证,李某甲表示可以到海口市南大桥办理,侯某某便将谢某某的两寸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给李某甲。事后,李某甲到海口市南大桥办理谢某某的虚假焦作大学毕业证和学籍报告,并告知侯某某谢某某的事情已办好。
2019年6月18日,李某甲将伪造的焦作大学毕业证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材料交给谢某某。当日下午16时许,谢某某到三亚市政务中心三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大队办理落户申请时,工作人员被发现谢某某所提供的焦作大学毕业证系伪造。经查实,谢某某的焦作大学毕业证系伪造。事后,侯某某退还谢某某人民币25000元,赔偿谢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于2020年4月27日抓获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中国银行取款账单、收据、劳动合同书、在职证明、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技能入户套餐》、大学毕业证及教育部在线验证报告、焦作大学学生处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谢某某、李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及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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