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容县公安局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对侯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桂K****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省道203线由杨村往黎村方向行驶,至省道203 线122公里450米处,桂K****5号车与在其行驶方向车道内停留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桂K****5号车损坏,被害人黄某某在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3日,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主动报警并自愿接受处理。再查明,案发后候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236548.14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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