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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未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上**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4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9时30分许,侯某某驾驶甘A2***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吹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38公里加900米处路段时将道路北侧小孩马某某碰撞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7日侯某某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同年7月14日,侯某某经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2020年7月8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甘A2***8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转向系统安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范围约为20km/h-21km/h。

2020年7月13日,积石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的监护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其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且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马文成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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