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刑不诉〔2023〕145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21988********,**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路**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乡**路**号。2023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1月30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依某某伙同艾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博乐市**工业园区**公司厂房南侧,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价值为4800元。
2023年10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依某某伙同艾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博乐市**工业园区**厂,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价值为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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