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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依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红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社区****小区**委**栋**号**室,住黑龙江省友谊县**管理局**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经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依某某酒后驾驶其号牌为黑J7***A的五菱牌灰色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黑龙江省红兴隆管理局局直西兴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南20米处,被在此执勤的红兴隆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案发时,依某某系醉酒驾驶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的供述、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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