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31998********,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住新疆吐鲁番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1日 02时00分,依某某醉酒驾驶新K*****号小车沿高昌区艾丁湖镇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5059号鉴定意见显示:依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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