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组**栋**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小区**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抓获,2019年12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4月23日)。
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佟某乙(已逮捕)与犯罪嫌疑人佟某甲(已取保候审)系叔侄关系,2016年5月14日至2017年年底间,佟某乙伙同佟某甲以低利息为由,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通过曹某某联系贷款人,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非法占有被害人刘某某在晟宝龙的两个商业网点(B区L网点东大街328-36、B区L网点东大街328-37)和一处房产(晟宝龙广场C区13#2-24-2)。2016年5月14日,被害人刘某某因资金紧张,于是向其小舅子王某甲借钱,因王某甲没有钱,于是给刘某某介绍外号叫“小波”的男子(曹某某),曹某某又给刘某某联系的佟某乙,佟某乙让曹某某直接将刘某某介绍给佟某甲。曹某某带着刘某某到佟某甲在辽阳市文某某恒大绿洲西门的“****”(小额贷款公司)谈借钱的事情,佟某甲提出借款要求,刘某某需要提供抵押物才能借款。于是刘某某提出用晟宝龙公司抵账给他的一个商业网点作抵押向佟某甲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佟某甲另要求刘某某将商业网点过户到佟某甲名下才能借钱否则不借钱,待刘某某还款后主动配合刘某某将商业网点过户到刘某某名下。因刘某某着急用钱于是不情愿的同意佟某甲的要求。事后刘某某和佟某甲到晟宝龙公司工程部将B区L网点东大街328-37商业网点购房合同变更到佟某甲名下。刘某某为了防止还佟某甲本金后,佟某甲主动不配合刘某某过户,便要求佟某甲写一个“反协议”,佟某甲拒绝写“反协议”,并称他在社会上放钱(放高利贷)这么多年是有信用的,不会不配合刘某某过户。当日佟某甲让佟某乙在辽阳市白塔区金银库加油站附近的农业银行内从佟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621680******的卡内给刘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621680******的卡内转账29.1万,扣除第一个月利息9000元钱(砍头息),刘某某向佟某甲借款30万,实际得到29.1万。刘某某在还款期间,如没有按照约定的天数还佟某甲利息钱,佟某甲立即打电话催债,在催债过程中多次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刘某某畏惧佟某乙、佟某甲叔侄俩的淫威,通过手机网银转账的方式还给佟某甲5个月利息共计4.5万。2016年9月份左右,刘某某因资金紧张又想找佟某甲借钱,刘某某没找到佟某甲。佟某甲的叔叔佟某乙主动联系刘某某并告诉刘某某佟某甲不在辽阳市内,要借钱找佟某乙借,借钱的要求还是需要有抵押物并过户到佟某乙名下,刘某某欠佟某甲30万的账和佟某乙算。刘某某因着急用钱,于是又用晟宝龙公司顶账给他的一处商业网点B区L网点东大街328-36向佟某乙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5分,扣掉第一个月的利息1.5万,刘某某实际得到28.5万。佟某乙对刘某某说,要将刘某某借的两次本金加一起共计60万一起算利息,利息都按照5分钱计算。第一次和第二次利息加一起以后每月还款3万元利息钱,刘某某因着急用钱被迫同意,事后刘某某配合佟某乙到晟宝龙公司工程部将该处网点过户到佟某乙名下。刘某某在还佟某乙利息期间,佟某乙收买晟宝龙财务经理王某乙,给王某乙微信转账30****,并逼迫刘某某将佟某甲名下的网点过户到佟某乙名下,佟某乙将该网点过户到佟某丙(佟某乙女儿)名下。刘某某还了7个月利息钱共计21万,刘某某在还佟某乙利息时,如不按时还利息佟某乙便对刘某某殴打、辱骂。2017年8、9月份的一天,佟某乙找到刘某某逼迫其还利息,刘某某于是带着佟某乙找到与刘某某有债务关系的韩某某,因韩某某没有钱于是佟某乙当着韩某某的面将刘某某殴打、辱骂,致使刘某某从内心里畏惧佟某乙。2017年5月22日,刘某某又因资金紧张,又到恒大绿洲佟某甲网点用晟宝龙一处房产(晟宝龙广场C区13#2-24-2)又向佟某乙借款15万,佟某乙同意借款,口头约定利息5分,本金累计到75万,扣掉之前的利息8万元,实际给刘某某7万元,每月利息5分,砍头息7500元,每月还利息7500元。过了一段时间后因刘某某还不起利息,佟某乙将刘某某找到佟某甲在恒大绿洲西门网点的公司“****”,在公司内佟某乙逼刘某某写刘某某向佟某乙借款本金为75万,利息为1毛的借条,刘某某每月需要还佟某乙利息钱7.5万,佟某乙用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使债台高垒,刘某某在佟某乙的威逼下被迫写了几个月1毛利息的借条,每次写借条时,刘某某心理都是不愿意的,当刘某某不写借条时,佟某乙便让佟某甲网点内的多人对刘某某殴打、辱骂,并往刘某某身上吐口水,逼迫刘某某写本金为75万元,利息为1毛钱的借条。刘某某畏惧佟某乙、佟某甲叔侄的淫威,所以被迫签了1毛利息的借条。刘某某在这还款期间发现佟某乙和佟某甲不是想让刘某某还钱,而是想要霸占刘某某的三处房产,于是刘某某开始多方寻找打听需要买房子的人,想要卖掉抵押在佟某乙手中的晟宝龙的一处房产还上佟某乙本金。当刘某某找到买房人后带着买房人到佟某甲网点找佟某乙,佟某乙以和刘某某有债务关系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将刘某某骂跑。2017年年底,佟某乙肆意认定违约将刘某某找到佟某甲恒大绿洲西门网点“****”公司内告诉刘某某,刘某某欠佟某乙的本息和三处房产的价值持平,三处房产归佟某乙所有。刘某某辩解说不可能欠佟某乙这么多钱,佟某乙让刘某某立即离开佟某甲网点。事后刘某某得知佟某乙开始对霸占的两处网点已经进行装修,并在网点内继续实施放高利贷的行为,佟某乙还将一处网点过户到其女儿佟某丙名下。犯罪嫌疑人佟某甲、佟某乙、佟宝丁和佟宝戊(佟某甲父亲)等人纠集在一起实施放高利贷行为长达两年之久,并以非法占有刘某某房产为目的,以低利息为噱头,引诱刘某某借款,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不断抬高利息,用以贷还贷的方式,使债台高垒,最后肆意制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刘某某三处在晟宝龙公司价值160余万元的房产。刘某某实际借款64.6万,共计损失约197.5万元。同时刘某某在还款期间,佟某甲和佟某乙多次对刘某某使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殴打、辱骂、威胁、恐吓)非法占有被害人刘某某的财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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