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住明某某**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均系明某某**镇**村村民,二人是邻里关系,2019年7月18日19时30分,赵某某家的牛到佟某某家的园子里吃玉米苗,二人因此发生口角,佟某某用斧头将赵某某左侧胳膊和头部砍伤,赵某某用木方子将佟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二级,佟某某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明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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