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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交通肇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辽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乡**路**村**组**号,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5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佟某某驾驶辽N****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辽N****挂)沿朝青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0公里+700米路段处,与前方李某甲驾驶由南向西左转弯的两轮电动车(乘车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案发后佟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朝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佟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于2019年8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理赔部分外佟某某另赔偿被害方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19〕病鉴字第109 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 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自愿如实所涉犯罪事实,且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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