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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买卖身份证件罪)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兰西县**镇**村**屯,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使用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保险标志、C1型驾驶证,驾驶黑B*****号牌的众泰小型汽车在兰西县**镇**屯附近行驶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常驻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证明、强制保险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扣押清单证明佟某某购买伪造保险标志、机动车保险标志、C1驾驶证,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佟某某对购买伪造证件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处罚,鉴于佟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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