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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佛山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三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酒业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8955****,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第*层之*。

诉讼代表人叶某某,联系电话:1392317****。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111973****,文化程度研究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栋**座**房。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锐敏,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酒业酒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酒业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主营进口葡萄酒零售批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任总经理并负责公司经营。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的佛山市**酒业酒业有限公司在广州**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的协助下,制作真假两套合同,以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红酒24票共计306340瓶,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71301.57元。案发后,佛山市**酒业酒业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酒业酒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佛山市**酒业酒业有限公司、 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黄埔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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