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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佛山市高某某某有限公司、温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高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某,公司地址:佛山市高某区**路**房。

诉讼代表人梁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佛山市高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某区**镇**村**号,身份证号码:4406241971********,联系电话:1390285****。

本案由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 佛山市高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19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高某**有限公司向台湾**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购买胶化促进剂(PA-20)和气泡调整剂(RGT-55)。其中,胶化促进剂的成交价格为USD3.1/KG-USD3.4/KG,气泡调整剂的成交价格为USD3.3/KG-USD3.6/KG。购买后,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高某**有限公司在高某珠江码头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在进口过程中,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高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为了降低成本,在高某珠江码头进口上述胶化促进剂和气泡调整剂时均以远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USD1.5/KG的单价向海关申报。经统计,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高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以上述方式共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胶化促进剂和气泡调整剂14票,共计进口胶化促进剂(PA-20)168000KG和气泡调整剂(RGT-55)56000KG。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被不起诉单位佛山市高某**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36267.7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佛山市高某**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涉案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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