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名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街道**村**组**号。前科情况: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1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于2018年10月1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3日;于2019年1月2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2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公安分局决定社区戒毒3年。2016年3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邀约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永兴街道三岔河铁板烧吃烧烤、喝酒、摆龙门阵,至28日凌晨1时许,余某某、王某某二人酒后因琐事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某抓起一空啤酒瓶打在余某某的头上,致余某某头部左侧颞部皮肤裂伤,后二人扭打至烧烤桌后面的酒柜边,余某某顺手从酒柜上抓起一瓶未开封的啤酒打在王某某的头上,致王某某头部前额头皮挫裂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3月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余某某赔付王某某15000元,先支付8000元,余款从2021年4月起至2021年10月止分期支付;王某某对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材料、调解协议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某、李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某的的陈述;6、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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